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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汪海红申请执行安塞县广播电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红,安塞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汪海红,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陕西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杜庄行政村雇塔村。被执行人安塞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高兰新,住所地安塞县一道街文化大楼。申请执行人汪海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62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安塞县广播电视局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海红工程款共计13156.6668894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1647元,执行费9301522元。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安塞县广播电视局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案件款已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杨新平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