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大银与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银,陈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郑大银(身份证号:3306231948********),男,194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陈德忠(身份证号:3306231961********),男,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郑大银与被执行人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大银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忠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已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银烽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郑大银与被执行人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德忠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德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起生效。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