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27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满明申请执行泸西县红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满明,泸西县红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404号申请人郑满明,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泸西县红山煤矿。住所地:泸西县午街铺镇红山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俊,系红山煤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满明与泸西县红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泸西县红山煤矿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峰审判员  赵保明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