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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9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承群与苏琼珠与吴坤涛与邢增平与邝丽英与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坤涛,苏琼珠,陈承群,邝丽英,邢增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9824号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立,该司员工。被告:吴坤涛。被告:苏琼珠。被告:陈承群。被告:邝丽英。被告:邢增平。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坤涛、苏琼珠、陈���群、邝丽英、邢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名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