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183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青权诉贾乃鑫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权,贾乃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权,男,汉族。被执行人:贾乃鑫,男,汉族。张青权诉贾乃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乃鑫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