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勇君与余风、梅为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君,余风,梅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君,男,1966年12月4日生,弥勒市人,住弥勒市弥阳镇。被执行人:余凤,女,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梅为云,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李勇君申请执行余凤、梅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余凤、梅为云支付李勇君案款1500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勇君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君与被执行人余凤、梅为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勇君与被执行人余凤、梅为云自行协商找买主处理被执行人余凤、梅为云所有的房屋,出售房屋的款用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申请人的案款。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15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勇君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61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