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国发、杜龙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国发,杜龙成,向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2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发,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杜龙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向英,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国发诉被告杜龙成、向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国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杜龙成、向英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杜龙成、向英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冷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雯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