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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玉珍与王春焕、顾卫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珍,王春焕,顾卫华,吴江市生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427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珍。被执行人王春焕。被执行人顾卫华。被执行人吴江市生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焕,执行董事。原告朱玉珍与被告王春焕、顾卫华、吴江市生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王春焕、顾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玉珍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二、如果被告王春焕、顾卫华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朱玉珍有权就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浦港路东侧(明丰翠湖苑)18幢304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债权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春焕、顾卫华继续履行;三、被告吴江市生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春焕、顾卫华的上述债务在原告朱玉珍就上述抵押房屋享受优先受偿权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朱玉珍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王春焕、顾卫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朱玉珍,并由被告吴江市生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朱玉珍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被告王春焕、顾卫华、吴江市生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朱玉珍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9150.00元,执行费17492.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卫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一辆,并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卫华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浦港路东侧明丰翠湖苑18幢304室的房地产及室内资产进行查封并进行司法拍卖,上述房地产及室内资产最终以1109200元人民币成功拍卖;另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春焕、顾卫华涉及执行案件众多,后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均到会并一致同意《关于对被执行人为顾卫华、王春焕系列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分得执行款1000640元。本案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分配方案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共得执行款1000640元。此外,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