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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兴元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元,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民初2381号原告:吴兴元,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建造师,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王海,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吴兴元与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兴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吴兴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海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每天300元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王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兴元借款10万元,约定2014年9月还清,王海向吴兴元出具了借条,后吴兴元多次向王海催讨借款未果。王海未作答辩,亦未举出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4日,王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兴元借款10万元,约定2014年9月还清,王海向吴兴元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吴兴元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用途周转。本人保证该借款在2014年9月_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延期每天按300元罚款做为债权人补偿金。特此立据。借款人:王海2014年7月14日”。此后,王海支付利息1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吴兴元多次向王海催讨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王海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吴兴元的个人帐户明细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海向吴兴元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海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及时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吴兴元诉请王海立即归还其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兴元诉请王海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每日300元支付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因每日300元折算月利率为9%,超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按月利率2%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借款在2014年9月前一次性付清,应理解为至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不应认定为逾期,故王海支付违约金应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王海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吴兴元借款10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兴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绵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