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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徐思荣、李进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徐思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3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德强,系该行行长。被告徐思荣,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进美,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徐思荣、李进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撤回对被告徐思荣、李进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