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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魏涛与陈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涛,陈勇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246号原告:魏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进,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涛与被告陈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立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泽红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