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魏涛与陈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涛,陈勇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246号原告:魏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进,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涛与被告陈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立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泽红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