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恢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世停诉景毛乡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X,襄汾县景毛乡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恢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XX,男,汉族。被执行人:襄汾县景毛乡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立群,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XX与被执行人襄汾县景毛乡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襄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襄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