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观明与陈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观明,陈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528号原告:张观明,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方燕红,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芳,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构代码:74719098-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222号城市花园5号401、403、404、405室。代表人:朱旭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观明诉被告陈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龙在2016年10月18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项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