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宇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肥城市宇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763号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宿立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市宇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阴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V法造型设备一套,总货款45万元,被告至今欠原告货款36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宇通机械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原告不是合同相对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诚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