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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坤祥与丰都县顺政养猪场,秦仕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祥,丰都县顺政养猪场,秦仕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485号原告:徐坤祥,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顺政养猪场,住所地:丰都县龙孔镇金台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03830479。投资人:秦仕顺。被告:秦仕顺,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坤祥与被告丰都县顺政养猪场、秦仕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坤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坤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徐坤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泓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