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坤祥与丰都县顺政养猪场,秦仕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祥,丰都县顺政养猪场,秦仕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485号原告:徐坤祥,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顺政养猪场,住所地:丰都县龙孔镇金台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03830479。投资人:秦仕顺。被告:秦仕顺,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坤祥与被告丰都县顺政养猪场、秦仕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坤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坤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徐坤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泓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