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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6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1与侯×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1,侯×2,侯×3,侯×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1,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2,男,1965年4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3,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4,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侯×1因与被上诉人侯×2、侯×3、侯×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提起的继承诉讼,首先应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然后按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本案中,当事人以法定继承提起诉讼,主张继承的遗产仅为被继承人侯×5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养老金,侯×1认可侯×5在此期间有养老金收入,但辩称该款项已用于侯×5的医疗,故原审法院应对该笔款项截至侯×5去世时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因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原审法院除应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标的进行审查外,还应对被继承人侯×5夫妇是否遗留其他遗产及当事人是否主张权利进行审查和确认。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懿荣审判员  胡 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