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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