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方捷三与梁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捷三,梁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665号原告:方捷三,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梁兆祥,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2016年8月26日,原告方捷三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兆祥偿还借款13800元及利息。2016年9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梁兆祥位于望江县华阳镇宝塔社区望华西苑B1-3号房产中价值15000元的部分,原告方捷三自愿以其位于望江县华阳镇长工业园区望华西苑C1号楼(Z95)Z95幢1单元1楼125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捷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原告方捷三望江县华阳镇长工业园区望华西苑C1号楼(Z95)Z95幢1单元1楼125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向东审 判 员 汪秀霞人民陪审员 阮宜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