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廷贵、黄青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贵,黄青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杨廷贵,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执行人黄青艳,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杨廷贵与黄青艳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3308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95170元,执行费1327元,另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3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学森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卢玉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