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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宏发科工贸与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高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713号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法,董事长。被告:高国良,男,汉族,居民。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