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宏发科工贸与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高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713号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法,董事长。被告:高国良,男,汉族,居民。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