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官迎光、王宗军、陈玉峰申请执行张桢、武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迎光,王宗军,陈玉峰,张桢,武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王宗军,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陈玉峰,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张桢,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武艳娜,女,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官迎光、王宗军、陈玉峰申请执行张桢、武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