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陈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78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0日被逮捕。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14日间,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万成家天下A3-4-××室租房等地,通过拨打手机号码,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工作人员,谎称能够提供准确的六合彩特码等,诱骗被害人将信息费、会员费等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至2016年1月14日被查获时,被告人黄某某共骗取77806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自2015年10月29日参与诈骗,涉案金额49894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1月14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扣押手机、手机卡、电话机、他人身份证、诈骗资料等作案工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2月3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短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录像截图,受害人回复的短信截图,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记鉴定书,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查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定从严惩处。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款77806元(被告人陈某某对其中49894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该款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违法所得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没收二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丁仕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人民陪审员 吴瑜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