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2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744-1号申请人: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周凤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赵时运,公司总经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申请人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皖B-×××××号泵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