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应尧良、李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尧良,李某某,朱某某,何某,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尧良,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辩护人施维靖,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人何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尧良、李某某、朱某某、何某、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尧良、李某某、朱某某、何某、曹某某及辩护人施维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应尧良伙同他人至本区南桥镇南亭公路红叶网吧,采用数据采集器收集翻牌游戏机的程序数据,经他人破解分析后,由被告人应尧良上机操作窃得游戏机分数,兑换得人民币2万余元。2016年4月底,被告人应尧良、李某某、何某经事先商量,至本区南桥镇环城东路乐购超市三楼游戏机房,由被告人李某某采集数据,被告人何某将数据发送给他人破解后,被告人应尧良上机操作窃得游戏机分数,兑换得人民币8000余元。2016年5月2日晚,被告人应尧良、李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告人曹某某处取得数据采集器,并开车带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南桥镇环城东路乐购超市三楼游戏机房,由被告人李某某采集数据,被告人曹某某将数据发送给他人破解后,被告人应尧良窃得游戏机分数,兑换得人民币7000余元。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应尧良、朱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应尧良、李某某、朱某某、何某、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启江的供述,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通话记录清单、微信、QQ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尧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何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应尧良、李某某、朱某某、何某、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应尧良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尧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数据采集器一台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人民陪审员  胡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