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国货路支行、肖佳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国货路支行,肖佳东,刘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国货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3号金尊名都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8935233-9。负责人:林孝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杰、陈火木(实习律师)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肖佳东,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明霞,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国货路支行与肖佳东、刘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肖佳东名下有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天泉路133号鑫泉苑B区14座704单元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外及被执行人刘明霞所有的闽A×××××号小型汽车的车辆所有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佳东、刘明霞名下虽有房产、车辆,但因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