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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柏林、余晓平等与建德市李家镇前山货运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柏林,余晓平,胡永华,建德市李家镇前山货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72号申请人余柏林申请人余晓平申请人胡永华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方君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建德市李家镇前山货运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李家镇前山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2600249047)经营者:饶建星申请人余柏林、余晓平、胡永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建德市李家镇前山货运部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建德市李家镇前山货运部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余柏林、余晓平、胡永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洪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