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阎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阎建强,朱惠英,阎建平,蒋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被执行人:阎建强,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朱惠英,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阎建平,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蒋素仙,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阎建强、朱惠英、阎建平、蒋素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287元,执行费17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