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潘江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潘江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997号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徐桥村。法定代表人季锦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江。委托代理人汤建新,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德新,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江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江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525元,由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徐宇红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