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胡芳芳与买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芳,买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09号原告胡芳芳,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买豫,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芳诉被告买豫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胡芳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买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芳芳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芳芳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