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胡芳芳与买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芳,买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09号原告胡芳芳,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买豫,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芳诉被告买豫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胡芳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买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芳芳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芳芳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