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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桂梅申请执行范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梅,范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范磊,男,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关于张桂梅申请执行范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09)东法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磊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以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贰拾柒元(51427元)买受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范磊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名下,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强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刘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