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辖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罗春增、郭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春增,郭莉,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春增,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莉,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春增、郭莉因与被上诉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春增、郭莉共同上诉称: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周伟之间的纠纷,而上诉人的公司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中山市阜沙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故上诉人罗春增、郭莉主张以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由于郭莉是本案的被告之一,根据其身份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郭莉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周伟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依法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罗春增、郭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