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杜八金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八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八金,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八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内01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八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杜八金伙同陈某(另案处理)谎称帮助投资解冻民族资产后能够无偿使用部分资金,骗取了被害人杨某的信任,杨某在四川省成都市一旅店内给付陈某人民币5万元,杨某事后将此事告知其妻子齐某并征得齐某同意。赃款已挥霍未追回。2、2015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杜八金伙同陈某谎称陈某办理民族资产解冻事宜仍需要费用,骗取被害人杨某、齐某的信任,齐某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赃款已挥霍未追回。3、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杜八金伙同陈某谎称解冻民族资产需要另行支付个人所得税以及押运费,骗取被害人杨某、齐某的信任,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用手机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向陈某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10万元,赃款已挥霍未追回。4、2015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杜八金谎称广西省百色市的“山上老人”李某1能够帮助解冻另一笔民族资产,之后可以得到利益,但请“山上老人”下山需要相关费用,骗取被害人杨某、齐某的信任,杨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杜八金汇款人民币4.1万元,赃款已挥霍未追回。5、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杜八金伙同李某2(另案处理)谎称接“山上老人”李某1下山解冻民族资产需要相关费用,骗取被害人杨某、齐某的信任,齐某用手机通过网上转账方式陆续向李某2汇款支付人民币20万元,赃款已挥霍未追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杜八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齐某共计人民币4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杜八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杜八金退赔被害人杨某、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四万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杜八金上诉称,其没有与陈某等人合伙骗取杨某的钱且杨某汇款的钱数及账户均是陈某、王某等人交代给其的,其没有分钱,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上诉人杜八金通过马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杨某、齐某夫妇并得知二被害人经营的奶牛养殖场需要资金。上诉人杜八金称有一批民族资产冻结在香港汇丰银行,如果被害人杨某肯投资将该笔款解冻便可以无息使用其中的3000万元。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上诉人杜八金不仅向被害人出具了多份承诺书,还展示委托书及涉及民族资产的相关材料。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杨某在上诉人杜八金的带领下在四川省、广西省见到了杜八金所称的可以办理民族资产解冻的陈某、李某1等人,上诉人杜八金及陈某、“山上老人”李某1等人先后以民族资产解冻需要相关费用为由,通过陈某、杜八金等人的账户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4.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齐某、杨某的陈述,证实齐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齐某和杨某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经营一家奶牛场,由于资金不足就通过其奶牛场的下夜工人马某介绍认识了杜八金。杜八金称在香港汇丰银行有一批民族资产,如果其出钱解冻了该笔资产就可以让其在十年期间无息使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并向其出示了民族资产解冻的材料和任命书等。6、7天后,其在杜八金的引荐下在成都见了陈某并给付5万元。两个月后,杜八金又以从香港提钱为由向其索要了5万元。一周后,杜八金又以支付武装押运费和个人所得税为名向其索要10万元。随后,杜八金给其介绍了“山上老人”李某1,以李某1需要香火钱及拜山头费用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41000元。过了四、五天,杜八金又以修桥费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至此,杜八金以投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为由先后向其索要人民币共计44.1万元,其中2015年,给陈某存款5万元现金;2015年10月20日,给刘某转款10万元;2015年11月25日,给杜八金转款1000元;2015年11月左右,给杜八金的建设银行卡存入4万元;2015年12月14日,以其尾号为2431的中国银行卡给李某2转款20万元;户名为齐某的尾号为5782农村信用社的卡转账,其中向第一张卡转账30万元,第二张卡转账1000元。2、《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个人账户活期交易明细导出表》、《个人信息查询》,证实2015年11月18日,杜八金账户存入1000元;2015年10月20日,齐某账户对外转账10万元;2015年12月14日,齐某账户向李某2账户转款20万元;2015年10月1日,陈某账户入账5万元。上诉人杜八金银行卡内于2015年11月18日至12月1日,从建设银行呼市金川开发区分行分5次存入现金人民币4万元。3、《承诺书》、《借款协议》,证实2015年10月21日,上诉人杜八金伙同陈某、王某以民族资产解冻事由骗取杨某人民币5万元;2015年12月21日,上诉人杜八金向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民族资产解冻后将3000万元供杨某无息使用,还承诺如果国家不收回该笔资金将无偿赠与杨某。4、《说明》,证实上诉人杜八金给被害人杨某出具关于民族资产解冻的相关材料。5、上诉人杜八金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其在工地上看门时认识了一个姓马的人,该马姓男子介绍其认识了杨某。其在得知杨某的牛场需要资金后,称如果杨某能够投资解冻民族资产项目,就可以无息使用3000万元。经其引荐,杨某与陈某和“山上老人”李某1见面后,给陈某汇款20万元,给“山上老人”汇款20万元,给其路费1000元。另证实,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出具的委托书是虚假的,其也不知道解冻民族资产的事情是否真实,其参与该事就是为了从中获利。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上诉人杜八金的基本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依法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一致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八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解冻民族资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杜八金提出的“其没有与陈某等人合伙骗取杨某的钱且杨某汇款的钱数及账户均是陈某、王某等人交代给其的,其没有分钱,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杜八金以解冻民族资产可以获得巨大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且使用虚假的委托书骗取被害人信任,虽然被害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均存入陈某等人的账户,但被害人的转款行为并不违背杜八金的主观意愿,反而是杜八金积极行为所要实现的犯罪结果,上诉人杜八金是否分得赃款以及分得多少数额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子洋审判员 赵佳娜审判员 田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