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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骆某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骆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606号原告:胡某,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骆某国,男,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骆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古应雄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