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骆某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骆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606号原告:胡某,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骆某国,男,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骆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古应雄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