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明奇与高占东、王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奇,高占东,王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奇。被执行人高占东。被执行人王淑莲。本院在执行吴明奇与高占东、王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