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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世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000号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北路城建监察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31994176Y。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华,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世华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