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余鹏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73号罪犯余鹏,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大队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余鹏等人退赔人民币27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3月9日、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368号、(2014)三刑执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员张丽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