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终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柳因与被上诉人马钱钱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柳,马钱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终18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柳,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南关办事处顺河路144-26,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钱钱,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城东办事处津浦村大马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柳因与被上诉人马钱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马钱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向案外人王镖借款10万元属实,借款到期后,其已经通过男朋友和其他亲属偿还,并有汇款凭证为证。后其因为疏忽,忘记向王镖索要借条原件,故彭柳不需要替其还钱。马钱钱二审答辩称:其替彭柳偿还8万元的借款事实清楚,在还清款项后王镖将借条原来交付给其。彭柳偿还的款项是拖欠王镖的其余欠款,与本案无关。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马钱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柳偿还其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日,彭柳向王镖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彭柳没有还款,马钱钱作为担保人向王镖还款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马钱钱作为担保人向王镖还清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彭柳追偿借款及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彭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钱钱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马钱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马钱钱承担230元,由彭柳承担1940元。彭柳二审提供证人张瑞、单路飞的书面证词,证明借王镖的10万元已经偿还完毕。马钱钱质证认为证言不真实。本院认为,二位证人应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对其书面证词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7月2日,彭柳向案外人王镖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王镖拾万元整,利息已付,借期为两个月”。马钱钱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提供保证。后彭柳偿还了2万元。马钱钱替彭柳偿还了8万元后,王镖将借条原件交给了马钱钱。彭柳认为其男朋友单璐飞曾汇给王镖45000元,用于偿还借款,但王镖一审庭审出庭作证称与本案借款无关。彭柳认为张瑞汇给马钱钱20100元用于偿还案涉10万元借款,并提供了张瑞汇款给马钱钱的汇款凭证一份。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马钱钱是否替彭柳向案外人王镖偿还了借款8万元。彭柳上诉主张其已经通过他人偿还了王镖全部借款,并提供了两张汇款凭证。审理认为,彭柳一审提供的两张汇款凭证,一张是单路飞汇给王镖的45000元,一张是张瑞汇给马钱钱的20100元,上述汇款均不是彭柳直接汇给王镖的,不能证明偿还案涉借款10万元。马钱钱持有本案借条原件,并提供了向王镖还款8万元的汇款证据,故一审认定马钱钱替彭柳偿还8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彭柳称已经通过他人偿还完毕借款,但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借条原件持有在担保人马钱钱手中,故对彭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彭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彭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欧阳顺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