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士军等与山东新大地铝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军,孙秀梅,陈友涛,陈钰涵,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路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军,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孙秀梅,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陈友涛,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陈钰涵,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被执行人:路军,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陈士军等与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26244.29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