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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张永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张永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7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单县湖西路南段001号,组织机构代码:86907202-7。负责人:张景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岗,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娥,女,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员工。被告:张永峰,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诉被告张永峰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朋安人民陪审员  刘茂兵人民陪审员  赵 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