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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吕汝宜与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汝宜,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吕汝宜,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会,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法定代理人景春强,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汝宜于201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会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了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吕汝宜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会银行存款19000元,申请执行人吕汝宜已经领取了上述执行款,对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