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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赖忠春与谢春祥、余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忠春,谢春祥,余春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718号申请人:赖忠春,女,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祚江,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春祥,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余春娣,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人赖忠春与被申请人谢春祥、余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赖忠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春祥、余春娣的银行存款3348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赖忠春以马鸣鸿名下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X幢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赖忠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春祥、余春娣银行帐户存款33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鸣鸿名下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X幢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2194元,由申请人赖忠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