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大小便失禁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三平、人民陪审员蒋枝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胡慧茜担任法庭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30日8时20分左右,被告人倪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由衡南县茶市镇往衡南县相市乡方向行驶至S316线63KM+7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许某某驾驶的无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倪某某受伤、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许某某家属安葬费用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交通肇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8时20分左右,被告人倪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由衡南县茶市镇往衡南县相市乡方向行驶至S316线63KM+7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许某某驾驶的无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倪某某受伤、被害人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许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倪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倪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倪某某的认罪悔罪情况、一贯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倪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倪某某决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欧阳帅审 判 员 陈三平人民陪审员 蒋枝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慧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