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乔中兴、祝清仁、刘伟、李晓东、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乔中兴,祝清仁,刘伟,李晓东,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乔中兴,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祝清仁,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张友,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乔中兴、祝清仁、刘伟、李晓东、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的(2010)安白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282.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白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