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夏铁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刑初1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铁军,曾用名文大军,绰号“铁头”,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捕前暂住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5月17日被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6年2月24日,夏铁军主动到攀枝花市公安局投案,于当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治成,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攀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铁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铁军及其辩护人刘治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2月7日,被告人夏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1、苏某1(均已判刑)潜入被害人邱某1家中,以暴力相威胁,从邱某1处抢得现金4500元及价值39970元的摄像机、录像机、金首饰等财物。后因惧怕事情败露,夏铁军、李某1、苏某1又共同用绳状物勒邱某1脖子将其杀死,后逃离攀枝花市。2016年2月24日,夏铁军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记录、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到案经过说明材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夏铁军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夏铁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夏铁军的辩护人以“夏铁军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夏铁军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减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铁军与苏某1(已判刑)等人共谋盗窃苏某1干爹邱某1(本案被害人,殁年45岁)家财物。1995年1月30日23时许,夏铁军、苏某1等人来到邱某1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南山西街XX号XX栋XX楼(原攀枝花市东区南山前进二村XX号)的住房外,因未能撬开房门,盗窃未果。尔后,被告人夏铁军与苏某1、李某1(已判刑)共谋抢劫邱某1家财物。1995年2月7日晚上,苏某1先行到邱某1家敲开房门并虚掩,夏铁军、李某1随后进屋与苏某1共同将邱某1控制。三人抢得邱某1家中的摄像机、录像机、影碟机各1台、影碟片46张、移动电话1部及移动电话充电器1个、各类名酒17瓶、金首饰4件、皮衣1件及现金4500元。后因惧怕事情败露,三人用手卡和绳带勒邱某1的颈部,共同将邱某1杀死。次日4时许,李某1租用其姐夫袁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将赃物运到袁的住处,又将17瓶名酒藏匿于马某住处,将其他赃物(除移动电话、金首饰、现金以外)藏匿于王某1家中。随后,夏铁军等三人携带抢得的移动电话、金首饰和现金逃往成都,并将苏某1变卖金首饰所得赃款3000元及抢得的现金4500元均分。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夏铁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邱某1系颈部被扼、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鉴定,被抢物品(不含移动电话)价值3997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材料证实,1995年2月10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接报警称“邱某1在家中死亡”,经尸检,确认系他杀。2016年2月24日,夏铁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苏某1、李某1劫取邱某1财物后将邱某1勒死的犯罪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南山XX层大楼XX楼东侧,前进二村XX-XX号邱某1住宅。该住宅为三室一厅,门体、门锁未发现任何痕迹。客厅靠西墙左侧摆有一套组合音箱、28英寸东芝牌彩电。客厅靠西墙摆有矮组合柜,柜面放有一台25英寸彩电。客厅门通道地角线拐角处电话线呈断开状。客厅西北角有一门通向邱某1卧室,门后靠墙沿电话线被剪断。卧室靠西墙摆有一双人床,床上有一具头北脚南男尸。客厅东南角有一门通向另一间卧室,该室内中央摆有一双人床,床左侧放有一把脱鞘的钢刀。屋内衣柜等多处被翻动。3.尸体检验记录及刑事照片证实,死者邱某1尸体已高度腐败。口鼻腔及两外耳道出血,双眼睑球结合膜斑片状出血,角膜浑浊,瞳孔不可透视,舌尖位于两齿列间,露出齿外0.2cm,颈部左、右侧各有三处表皮剥脱。喉头上甲状软骨与舌骨间有一道呈水平状的环形索沟,深0.1cm,宽0.4cm。胸部有较多溢血点。尸检后提取心脏、胃组织等进行毒物化验,结果为阴性。死亡原因:邱某1系颈部被扼、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4.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提取物证笔录、领取物品清单证实,在苏某2家扣押从苏某1处购买的金项链1根、中间有“情”字的方形坠子1个、中间有坐佛图案的三角形坠子1个、中间有金元宝图案的方戒1枚;在李某2处扣押苏某1存放的松下影碟机1部、松下录像机1部、遥控器3个、镭射影碟片46张等物品;在王某2家扣押李某1的黑色皮夹克1件、黑色手提包1个、李某1身份证1张;在马某处提取李某1存放的五粮液酒3瓶、贵州茅台酒5瓶、盒装酒2瓶、剑南春酒4瓶、XO酒1瓶、红葡萄酒1瓶、人头马酒1瓶。邱某1之子邱某2已将扣押在案的全部赃物领走。5.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夏铁军辨认出攀枝花市东区南山西街XX号XX栋XX楼一房屋(该房屋无门牌号,邻居房屋有“前进二村XX附XX”原门牌号)是其和苏某1、李某1作案现场;夏铁军分别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苏某1、李某1;李某1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夏铁军。6.攀枝花市物价局出具的估价清单证实,邱某1家中被抢的酒类总价值为4320元,被抢的家用电器、金首饰、通讯用品等总价值为35650元。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苏某1于1997年5月8日被攀枝花中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某1服判未上诉,四川省高院复核维持原判。李某1于2012年4月26日被攀枝花中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千元;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千元。李某1不服上诉,四川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8.证人证言⑴袁某某证实,1995年正月间的一天早上4点过,李某1让袁某某帮他拉点东西,事后拿两瓶酒给袁某某。袁某某开湘江750三轮摩托和李某1到了南山最高的那栋房子处,李某1去后几分钟就抱了个纸箱过来,还有两个提着编织袋的小伙子。袁某某和李某1把这些东西拉到袁某某住处,李某1把包打开,袁某某看见有摄像机、影碟机、录像机、酒等物品。因怀疑这些东西是偷的,袁某某没要李某1从纸箱里拿出的两瓶茅台酒,还叫他把这些东西搬走。当天上午9点过,李某1找了一辆夏利车来把东西全搬走了。⑵王某1证实,1995年春节后的一天下午三点过,李某1和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子提了三个有拉链的蛇皮口袋到王某1家放东西,存放的是两台录像机、一台摄像机和一大堆唱片。⑶马某证实,1995年春节后的一天上午10点过,李某1和一个小伙子(指苏某1)坐川D033**夏利出租车到马某家放了十五六瓶酒,有茅台、XO、全兴、剑南春、五粮液。李某1还叫马某把酒卖了,卖的钱给他们家。⑷杨某1证实,1995年春节后的一天早上8点过,李某1和他朋友(指苏某1)用车,杨某1驾驶夏利出租车和他们找到马某,在华山军分区背后一个砖房门口,李某1、苏某1进屋抱了一个装酒的纸箱和两个编织袋上车。杨某1将车开到马某住处,李某1将纸箱放在马某住处后,又将两个编织袋放在华山小学附近一平房里,途中李某1叫停车,又上了一个小伙子。杨某1送李某1他们到金江,看见李某1腰上挂了一个中文传呼机,他们还拿出一部“大哥大”来看。⑸王某3证实,1995年2月上旬的一天12点过,杨某1叫马某去吃午饭,马某叫王某3一起去。在杨某1的夏利车上还有李某1、苏某1。李某1告诉马某有些东西要放在马某家。在东区武装部上面的一个平房,李某1和苏某1到房子里拿了些东西放到车子的行李箱里,后来搬到马某住的地方。在前排座位旁有一个打开的黑色“大哥大”手提包,王某3翻了一下,发现里面有一个“大哥大”,还有张“邱某1”的名片。⑹王某4证实,邱某1家被抢走的东西包括金项链1根、中间有“情”字的方形坠子1个、中间有坐佛图案的三角形坠子1个、中间有金元宝图案的方戒1枚、影碟机1部、松下录像机(F55)1部、遥控器3个、镭射影碟片40至50张、大哥大、BB机、充电器、五粮液、贵州茅台等物品。⑺夏某证实,夏某儿子夏铁军准备回攀枝花投案自首,现在已经在回攀枝花的路上了,夏某先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⑻冯某某证实,冯某某1998年和文大军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文大军回攀枝花投案自首前冯某某才知道他的真名叫夏铁军。⑼苏某1证实,1995年1月中旬,夏铁军和苏某1商量盗窃苏某1干爹邱某1的财物,并让苏某1将邱某1家的钥匙拿出来配一把。之后,苏某1没能拿出钥匙。大年三十晚上,苏某1、夏铁军、杨洪等人到邱某1家准备盗窃,夏铁军用一根钢凿子撬门没撬开。2月6日下午,苏某1、夏铁军、李某1商量到邱某1家偷钱,大家认为还是先偷到钥匙更把握些,苏某1怕被发现不好办,李某1说如果被发现了就把邱某1杀死。夏铁军和李某1又问邱某1家有什么东西,还说再观察一下。2月7日中午,三人商定后,苏某1于当晚11时许敲门进入邱某1家,等邱某1睡后,将房门打开虚掩。夏铁军、李某1进入邱某1家后,苏某1把邱某1喊醒,说夏铁军出了点事,要借点钱。当时,苏某1、夏铁军在卧室,李某1已经在其他房间翻东西了。邱某1说有点钱,这时李某1拿了一把指挥刀过来,用刀指着邱某1让他把钱和存折交出来。邱某1就让苏某1到另一间卧室书柜的抽屉里拿了一个牛皮信封,里面有4500元钱。之后,李某1在邱某1家搜出了茅台、五粮液、XO、剑南春等好酒及毛主席纪念金币、硬包红塔山等东西。李某1说拿了这么多东西,邱某1肯定要报案,干脆把他弄翻(弄死),苏某1同意了。然后李某1找了根大约两尺长的红绸绳,李某1和夏铁军先把邱掀翻,夏铁军骑在邱的脚上压着邱的双腿,李某1骑在邱的上身,用红绸绳子勒邱的脖子,苏某1骑在邱的腰上。三人一起干了一二十分钟,见邱没挣扎了才放的手。之后,三人将搜出了茅台、五粮液等酒若干瓶、“大哥大”移动电话一部、影碟机一台、松下录像机一台、松下微型摄像机一台、影碟盘四十余张、毛主席纪念金币十八枚、现金4500元、24K金牌一枚、中间有金元宝形状的24K金方戒一枚、金项链一根、金坠子一枚、BP机等东西用一个纸箱和二个编织袋装好。由李某1叫他姐夫袁某某开湘江750三轮摩托车来拉走。第二天,三人到李某1姐夫家,把抢的东西搬上李某1租的杨某1的夏利出租车,后三人把酒放在李某1朋友马某家,剩下的东西放在李某1另一个朋友家。然后三人又坐夏利车到金江火车站坐火车到了成都。苏某1在成都将金项链、坠子、金牌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2,3000元与和抢得的4500元被三人平分。李某1拿走了“大哥大”、BP机、黑色皮夹克。夏铁军拿走了一块欧米伽手表、毛主席纪念金币和一双白色棉鞋。⑽李某1证实,1995年春节后的一天,夏铁军找到李某1说苏某1的干爹很有钱,他和苏某1准备去偷,叫李某1一起去。苏某1说他干爹是攀钢当官的,家里很有钱,他看到有很多金、银、玉器,这些东西要值一二十万。李某1听后同意了。三人商量后,当晚苏某1用钥匙先进屋,李某1、夏铁军等了一会儿才进的。进屋后,苏某1先到卧室,出来后有点生气地说他干爹让他还借的几千元钱。苏某1提议杀死他干爹,三人商量后同意。然后,苏某1找了根红绳子和夏铁军进了邱某1卧室,李某1也跟着进去。苏某1坐在邱某1床上用红绳子勒邱的脖子,夏铁军压在邱身上,双手按住邱的双手,李某1准备去按邱的脚时,邱已经没挣扎了,应该是死了。然后三人在邱某1家搜到4500元钱、红塔山香烟、手机(大哥大)、传呼机、金牌、戒指、摄像机、录像机以及五粮液酒等物品,三人将这些东西装进一个纸箱和编织袋。李某1找袁某某开摩托车将这些东西拉走。之后,李某1和夏铁军、苏某1找到杨某1的出租车到袁某某家拉走抢来的东西,李某1将酒放在马某家,剩下的东西放在卖猪肉的黑娃家,随后三人坐火车到了成都。苏某1将戒指、金牌卖了3000元钱,这3000元及抢的现金4500元钱被三人平分了。李某1把手机拿了,后来在逃跑过程中不知丢哪儿了。9.被告人夏铁军供述,最先苏某1说他干爹邱某1很有钱,让夏铁军和他一起抢他干爹的钱,还说不用夏铁军动手,他负责把人弄死。夏铁军没答应,把这事告诉了李某1。后来苏某1又提这事,夏铁军刚认识一个会配钥匙的人,就让苏某1把他干爹的钥匙偷出来配一把,再找机会偷,但苏某1一直没把钥匙偷出来。有一天,苏某1说他干爹不在家,夏铁军、苏某1和那个会配钥匙的人到邱某1家,用撬棍还是钢筋类的工具撬了很久都没把门撬开,只好离开。过了十多天,李某1问夏铁军“苏某1干爹是不是真的很有钱”?夏铁军把苏某1叫来介绍了他干爹有钱的情况,夏铁军、李某1、苏某1就决定抢苏某1干爹。当时的心态是走一步看一步,先把钱拿到手再说,所以三人后来到邱某1家时什么都没带。当晚苏某1先到邱某1家,12点左右,按照约定,苏某1给夏铁军、李某1开了门,三人一起进了卧室,邱某1问“干什么”?李某1说我们是黑社会的,让邱某1老实点。苏某1让夏铁军把邱某1看到,他和李某1翻找财物。找了一会儿只找到5000元钱,夏铁军说走了,苏某1说“不弄死他,他不会放过我们”,李某1也说家里的东西值2万元,卖了可以拿这笔钱到重庆做生意,夏铁军心动了,同意杀死邱某1。苏某1用胸罩带子勒住邱某1脖子,夏铁军跪在床上按住邱某1双手,李某1按住邱某1双脚,按到邱某1不动了。后李某1去找车,夏铁军、苏某1在房里等,苏某1还把电话线拔了。李某1叫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来,三人把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碟片、烟酒等物品搬上了摩托车。夏铁军分了1500元现金,苏某1在攀枝花卖了一次东西,每人分了1000元,又在成都卖了金戒指、金项链等每人又分了1000多元。夏铁军还分了些邮票、纪念章和一件衣服,大哥大手机李某1拿走了。10.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夏铁军亲属赔偿被害人邱某1之子邱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邱某2谅解夏铁军的行为,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1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夏铁军的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铁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邱某1处抢得财物价值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为惧怕罪行败露,被告人夏铁军等人又共同将邱某1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夏铁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夏铁军的辩护人提出“夏铁军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铁军等人事前通谋、事中分工、事后分赃,积极共同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几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照各自实施的行为承担罪责。故被告人夏铁军的辩护人提出“夏铁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夏铁军劫取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但夏铁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夏铁军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铁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33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玲审 判 员 李仕强人民陪审员 刘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三条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