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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渭南市振声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振声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振声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忠兵,董事长。渭南市振声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陕710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364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齐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