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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永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永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701号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5877189X,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钱梦婕,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安。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杭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