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泽彬与天津市汇聚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933号原告:刘泽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桐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汇聚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市场B3区924室。法定代表人:崔学庆,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泽彬与被告天津市汇聚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泽彬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4元,减半收取计5887元,由原告刘泽彬负担;保全申请费4507元,由原告刘泽彬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