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字第8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乐芳诉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光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留成、罗凤、李勇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乐芳,信阳市平桥区光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留成,罗凤,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836-2号申请执行人刘乐芳,女,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光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留成,男,住信阳市。被执行人罗凤,女。被执行人李勇,男,住信阳市。申请执行人刘乐芳诉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光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留成、罗凤、李勇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15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凤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凤位于浉河区新马路信阳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少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