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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执字第8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乐芳诉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光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留成、罗凤、李勇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乐芳,信阳市平桥区光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留成,罗凤,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836-2号申请执行人刘乐芳,女,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光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留成,男,住信阳市。被执行人罗凤,女。被执行人李勇,男,住信阳市。申请执行人刘乐芳诉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光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留成、罗凤、李勇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15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凤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凤位于浉河区新马路信阳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少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