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0722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启春、相庆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启春,相庆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7**民初7129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在仁,公司职工。被告林启春。被告相庆标。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启春、相庆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