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与黄家荣、吕军、苏孝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黄家荣,吕军,苏孝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1080号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住所地光泽县镇岭路**号。主要负责人:徐晓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荣,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吕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苏孝模,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与被告黄家荣、吕军、苏孝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璐 来源:百度“”